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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给失信企业“分级” 招投标信贷均受限

时间:2013/6/4 20:26:29

        生活报5月15日讯 1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将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较重失信企业招投标、信贷、融资都受限制。同时,信用好的企业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

  ●企业失信行为分三级

  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未通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年审年检等行为;未及时到各级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等行为;未按各级行政机关要求实施相关标准、规范、措施等行为;被处以警告或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少、未经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且无主观恶意行为等。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企业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一般失信行为;未经行政审批或超越行政审批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被处以较大罚款数额,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行政处罚行为;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大、时间较长,且有明显主观恶意的行为;在申请行政审批等事项及公证和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司法机关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等。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企业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较重失信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特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哄抬物价等行为;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数额巨大、时间较长,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产生恶劣社会反响的行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并用于经营活动的行为;被市级以上政府和省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或曝光的行为等。

  ●严重失信企业信贷融资受限

  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到企业存在失信记录,应依各自行政职能,在对企业失信行为认定基础上,按本办法,对失信企业实施失信惩戒。对一般失信行为惩戒应采取以下措施: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对较重失信行为惩戒除包含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应采取:在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在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对严重失信行为惩戒除包含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可采取:对失信企业所有取得的行政许可重新审核;企业不得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依最高法相关规定对失信企业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主动纠正可重塑企业信用

  办法中提出,存在失信记录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按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重塑企业信用。

  一般失信行为或较重失信行为中以下行为可进行信用修复:未按各级行政机关要求实施相关标准、规范、措施等行为;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少、未经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且无主观恶意的行为;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大、时间较长,且有明显主观恶意的行为;在申请行政审批及公证和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司法机关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各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信用修复的失信行为。

  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自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失信惩戒处理结果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并不去除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该企业惩戒措施应解除。

  ●守信企业优先拨付相关补贴

  办法还规定,对没有不良记录且良好信用记录超两项以上的企业,可对其采取守信激励措施:对拥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企业,各级行政机关可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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