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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个税已经沦为工薪税 改革应尽快落地

时间:2015/11/24 16:47:16

    个税改革方案渐行渐近。据报道,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近期财政部税政司多次组织专家开会研讨,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财政部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央和国务院。

  网民认为,在现行征收模式下,我国个税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工薪税”。无论从缩小收入差距的角度看,还是从优化经济增长制度环境的角度看,个税改革都势在必行,应消除制约因素,尽早将改革共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在“薪征程”上开足马力。

  贵在提升“个税品质”

  据报道,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专家称未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网民“李云”称,个税改革贵在提升“个税品质”。个税品质主要集中于,让个税承担起“劫富济贫”与“藏富于民”的双重功能。有不少国家的个税是富人扛大头,如新加坡,占人口总数20%的富人就贡献了全国93%的个人所得税。而我们一定程度上是“工薪税”。要想改变个税的“命运”,优化个税的品质,个税改革必须在“薪征程”上开足马力。

  有网民指出,个税改革应跳出起征点之争看问题。网民“江德斌”认为,个税改革不能止步于提高起征点,要跳出这个争议陷阱,综合性考虑问题,将个税起征点与CPI挂钩,保持同步调整速率,以免起征点长期滞后。同时,更要督促加快实施综合性征收模式,以家庭为征收单位,考核全体成员的收入水平,并将工薪收入和其他收入综合在一起,都覆盖进超额累进机制中去,以解决富人逃税问题。

  改革应尽快推进

  网民认为,无论从缩小收入差距的角度看,还是从优化经济增长制度环境的角度看,个税改革都势在必行,眼下应加快推进个税改革方案落地。

  网民“张贵峰”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尽管个税改革方向早已明确,可囿于各种现实因素的掣肘以及相关制度配套的滞后,这一改革方向事实上一直处于“只闻楼梯响”的状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个税税制改革必须尽快拿出实际行动。

  网民“徐立凡”说,个税改革迟迟难以推进,部分是客观因素制约的结果。但这些都构不成不能推动个税改革的充足理由。个税征收成本,不能以增加工薪阶层负担的形式进行控制;建立能够汇总工薪收入、其他劳务报酬收入、资本性收入的信息体系,掌握家庭情况,并由此建立起可靠的征信体系,在信息时代也非难事,而且有利于反腐;而个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之比,只有7%左右,减轻个人纳税负担不会对财政产生重大影响。消除个税改革的制约因素,尽早将改革共识转化为实际行动,才是最好的答复。

  (记者 张小洁 整理)

  相关个税改革方案最快年底上报:提起征点不是方向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多渠道获悉,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近期财政部税政司多次组织专家开会研讨,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财政部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央和国务院。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专家称未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多位专家表示,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原则会在个税改革中有所体现。《建议》提出,实行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低、扩中、调高,大的方向还是很清楚的,”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提高起征点肯定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改革要放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总体框架下去设计具体方案。”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这三种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共计十一类。

  我国最早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95年,至今已经过去了20个春秋,我国仍然是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即将上报的个税改革方案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些个人收入继续分类征收个税,哪些收入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把劳务报酬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可以对纳税人的劳动所得有一个更好的调节作用,比原来的税制好很多。”此外,他还建议把股息红利纳入综合所得以及包括房租在内的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纳入综合的种类越多,调节收入分配就越有力度,但同时征管运行成本也会越高。比如房租所得在分类征收的情况下都很难征收上来,更别说综合了。”

  而刘剑文则认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都有可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确定了综合征收范围后,还需要确定综合计征的税率。现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范围是3%至45%,共计七档税率,综合所得的税率是和薪资所得税率一样,还是有所调整,尚需进一步明确。张斌表示,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每个月由单位代扣代缴,相当于预缴;综合计征后,综合税率的高低涉及个人是需要补税还是退税。

  除此之外,个税改革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要不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要不要引入差别扣除。在现行税制下,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因素没有被考虑进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多次提出,个税改革“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对此,刘剑文解释说,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并不是以家庭取代个人作为纳税主体,而是两种纳税主体并存,纳税人可以选择,并不是完全以家庭纳税。他还表示,当前实施的个税制度没有解决特殊群体、特殊阶层的税负问题,新的改革方案中应该会有一些差别扣除的项目。

  然而也有不少人认为差别扣除可能导致税收不公。张斌表示,现在我们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只有几千万人缴纳,是少数人的个税。“一个收入不足3500元的农民是不缴纳个税的。如果允许差别扣除,那么收入3500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抵扣,然而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人则享受不到通过扣除少缴纳税收的好处。这部分低收入者虽然不缴纳个税,但是也要承担流转税的税负,如果未来不能享受个税的抵扣退税,那么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张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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