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资委、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网、搜索网都一致建议:企业应选择具有合法评定资质的信用评定机构评定、评级。
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信用体系评定之前,可以向合法信用评定机构索阅有关制度的文件标准:包括信用机构评定规则、公开文件、评定标准、评定证书、信用报告样式、各项规定、其它有关资料(这些资料都免费提供)。
“信用评定”大于“质量认证”:据美国最新一项调查发现,当前,高达90%消费者在看重产品质量的同时,更加看重企业的信用度;对于社会来说“信用评定”比“质量认证”更重要,因为“信用评定”是针对组织无形资产、质量、服务、合同等方面的综合考量,是组织向社会承诺负责的有力证明。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信用始终是企业安身立命的根基。市场竟争是公平竟争,信用作为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被视为企业的灵魂。
未来的竞争是“社会信誉”的竞争,而并非“仅是产品本身”的竞争:在发达国家,企业无形资产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以前戴尔等公司几乎没有自己的生产企业,惟有优秀的社会信誉和品牌信用度。
文 件 目 录
第一部分:评定机构资格合法性
第二部分:信用评定的法律依据
第三部分:信用评定的作用
第四部分:认识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第五部分:信用机构评定规则(保密及公正性声明)
第六部分:评定申请受理程序(流程图)
第七部分:评定收费规则
第八部分:评定服务标准
第九部分:最新评定业务范围
第十部分:评定证书样版(全国统一,国际标准)
附录1:信用管理顾问服务内容
附录2:信用管理体系评定申报表
附录3:信用评定合同书
附录4:受信组织反馈信息表
第一部分:评定机构资格合法性
1.1 评定机构资格:
信用评定机构(简称:CCE)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取得专业信用执业资格证书的信用评定机构,依据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对受审核方建立的信用体系进行审核评定,颁发“信用评定证书”、和“信用评定报告”。
信用评定机构(CCE)是中国最合法的为社会各类组织提供公正、诚信、权威、优质的信用机构之一。
1.2 评定业务范围:
信用评定范围包含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评定、品牌评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合同、质量、服务、行业等信用评价,个人信用评价等,还包括与信用评定有关的企业及个人信用征集,信用调查,风险评估,信用培训,信用管理和开展国际国内间评定交流、互认与合作等。
1.3 评定机构监督:
信用评定机构(CCE)承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信用评定业务;在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可的评定领域内从事信用评定活动;在品牌战略推进组批准的信用评定领域及业务范围内使用评定机构标志。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国务院纠风办、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网信用监督管理组对其公正性实施监督。
1.4 信用评定原则:独立、公正、公开、公平、监督
第二部分:信用评定的法律依据
2.1 信用评定政策依据:
2.1.1 2006年1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规定:清理政府行政组织、新闻媒体、社团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信用机构按市场规则进行的评价活动不在清理之列。凡以政府、商会协会、媒体名义收会费搞变相评比是违法乱纪行为。
2.1.2 2007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规定: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规范发展信用评估等商务服务业。
2.1.3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指出: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科学的标准对各类组织进行评价,由市场验证,社会监督。
2.1.4 200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规定: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2.1.5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收集起来的、占公共信息80%的信息资源向社会开发。信息公开对经济社会活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信用认证市场化发展清理了障碍。
2.1.7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将企业信用细分为“社会信用”和“经济信用”,据此对企业提出了信用管理要求。
2.1.8 整规办及国资委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规定:商会 协会开展信用评价是行业内部的评价。仅限于会员内部,且自愿参加,不得公开宣传,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借信用之名牟利。
2.1.9 2008年8月12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发〔2008〕11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2.1.10 2009年3月3日,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积极发展信用销售,鼓励企业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各地商务、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保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销售工作。
2.2 信用评定标准和司法依据:
2.2.1 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
2.2.2 英国银行公会《商业银行守则》
2.2.3 美国《会计准则》
2.2.4 英国《财务会计师协会的财务会计师工作指引》
2.2.5 香港《会计准则》
2.2.6 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
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安全法
2.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2.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2.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部分:信用评定的作用
3.1 企业通过信用评定的作用
3.1.1 承诺遵守社会信用体系监督机制,直接证明了贵单位的信用度及诚信经营理念;
3.1.2 可以低成本有效地提高企业可信度和积累无形资产,减少市场开拓难度,提高销售额与利润;
3.1.3 可以充份利用非价格因素提高企业、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3.1.4 可以成功地与同等知名度品牌的同行业企业差异化;
3.1.5 增强信用交易能力,防止呆账、坏账、解决欠款追收问题,降低各类信用风险;
3.1.6 有助于金融证券机构提升对企业的评级,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增加资本市场;
3.1.7 塑造企业良好的信用品牌形象,有利于企业整合政府、供应链、市场等资源;
3.1.8 培养企业全员的信用观念、提升企业自身的信用品质与信用能力;
3.1.9 可以建立起服务于销售与财务控制的现代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3.1.10 建立起服务于企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的危机应对机制和现代信息沟通机制;
3.1.11 可以运用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的争议问题解决机制,高效低成本解决各类争议问题;
3.1.12 可以在产品、包装、说明、简介、网络、报纸、电视、移动、展览会等各类媒体、场所公开广告宣传和合法使用信用证书和评定标志。
3.2 国家机关、安全投资区、社会团体通过信用评定的作用
3.2.1 可以有效治理官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3.2.2 可以提高的国家机关、安全投资区、社会团体可信度与公信力,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第四部分:认识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4.1 简述
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是是规范企业、个人社会经营信用行为和社会道德行为的一个信用标准。目前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公认,该系列标准在全球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诚信和降低企事业单位、个人经济活动交易成本而起草的,以其评定和管理的公正、公开性和对失信违约行为快速、公正地曝光而闻名,它是对各类组织诚信程度的一种认可、促进和保证,是经济交易或其他活动中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石。业界内权威人士一致认为:将成为近代最受社会重视的管理体系认证。
制定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的起源是国际企业间与社会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条件:一方面,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企业信用必须接受监督和评价;另一方面,在行业内也确立与公众相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为此,需要制定社会信用标准或规范,并开展社会信用活动,由此本机构联合各信用专业和著名信用机构联合起草并制定了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评定标准。
实施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评定的作用为:
1. 减少国内、外客户对分批组织评审费用;
2. 更大程度地符合当地法规要求;
3. 建立社会公共信誉体系;
4. 使消费者对企业和产品建立纽带;
5. 建立彼此长期信心。
把来自内外部的信用风险作为经营与发展的规范,越来越受到重视。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自2000年问世以来,受到了公众极大的关注,在业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专家们认为,是继ISO9000和CE之后出现的又一个重要的社会性自愿性标准;通过信用体系评定将成为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又一重要砝码。有远见的应未雨绸缪,及早检查自身是否履行了公认的社会信用标准,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是否切实保障了利益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从而把握先机,迎接新一轮的全球性的商战。
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评定是证明组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与国际最先进的管理要求相一致。通过第三方认证, 向客户和股东表明您通过实施内外部监督约束管理流程, 来确保公司运作尊重利益关系人权利,重视道德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是一个全面的、国际性的社会信用标准。该标准适合任何希望提供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组织。标准要求的核心内容是组织的任何经济活动都符合基本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要求,它要求组织确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并按照已确立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处理各类问题,而且管理者准备为此负责。
以“诚信、自由、平等、承担社会责任”为理念,以信用制度建设和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它要求组织管理团队逐渐形成“诚信、自由、平等、承担社会责任”的管理意识,逐渐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用制度和诚信文化。
以明确承诺为基础,通过利益关系人对承诺履行的结果进行信用监督,通过识别和预防信用风险,达到防范内外部信用风险、提高组织效能的目的。标准为同时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
a) 防范来自内外部的信用风险;
b) 提高组织效率;
c) 获得可持续发展。
解决了其他体系避开的诚实守信这一敏感问题!提高一个企业对现存的和潜在的劳动者、消费者、合作者的吸引力。因为选择那些有道德的、按承诺约定行事的公司,是劳动者、消费者、合作者的共同呼声,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企业通过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评定表明他们努力改善企业信用环境和承诺守信的意愿。
4.2 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特点
标准要求各类团体组织对利益关系人做出承诺或执行承诺时严格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并对是否遵循上述原则制定了组织信用管理体系。他的特点是:
1.要求高:它并不对组织的产品、服务提出具体的性能和指标要求,而是要求组织对产品、服务的质量与缺陷向客户乃至社会负责,在销售或服务过程中,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欺骗和误导客户。
2.范围广:它的范围不仅是产品、服务和客户,而且包括组织的所有活动和利益关系人,比如其要求对投资人和内部员工诚实信用。
3.具有科学监督方法和快速、严厉处罚措施:它不仅制定了信用标准,而且制定了违反信用标准的责任。如果组织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致使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利益关系人可以非常便利地对其进行司法之外的信用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
4.是一个争议问题解决机制、危机处理和信息沟通机制:前者为组织增加了一个低成本的解决各类问题的方法;后者使组织及时得到各类投诉建议信息,为组织带来改进和发展的机遇。鉴于 标准中科学的监督方法和对失信违约者快速严厉的处罚措施,符合标准已经渐渐成为国际上交易双方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说要做什么生意,首先看你的信誉度,也就是你的信用管理是否达到了国际公认的标准。一个现代的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占领市场和巩固市场以及吸引消费者,能够把自己产品打向国际市场,能够长远地发展下去,无论如何都要讲究诚实信用,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组织。同时,基于客户的要求,很多企业也都高瞻远瞩地考虑到市场的情况,主动把工作规范在公认的信用管理体系这个尺度上。由于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是一个信用保证机制,很多地方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都优先选择获得信用评定的产品和机构。
4.3 信用评定现状
在英、欧美国家已进入高度认同时代,所以,在英、欧美市场上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产品及企业,逐渐推行用信用体系标准来检验组织的公信美誉度。
韩国进口商在信用体系组织的授权下制定了《社会企业信用行为准则》,《准则》对供应商的社会信用行为审查相当严格。香港、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等进出口商也正准备按着同样的标准进行审查。供应商必须事先通过信用体系标准评定,否则将联合从严产品进出口。
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是继ISO9000和CE之后出现的又一个重要的社会性标准,最终必然是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CE一样获得社会普及。国际信用行业研究者一致认为:“信用体系”有潜力得到广泛应用。因为它的最终受益者是全世界的企业和消费者,因为批发商为了留住他们的零售客户,会倾向选择从讲信用的工厂进货。这是他们提供的另一种含义上的信用和一个卖点,表明评定只授予拥有“优秀标准的企业”。
4.4 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要求
申请信用评定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证明你的公司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则;
2. 建立一套符合完整标准化的信用管理体系,运行时间至少30天;
3. 至少有一次自我检查的记录;
正式审核的审核员必须在了解当地法律、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交流,要全面提供工厂的历史记录,评估人员可自由地与所有职工单独谈话,如果工厂的某些方面需要改进,审核机构会给受审核方补救的机会,评估小组肯定受审核方完全符合标准后,发给信用证书。证书有效期1-3年,每年复查一次。每3年需申请延长一次。
4.5 信用评定费用
评定审核机构在收取评定费用时,除了考虑受审核方的规模、经营的复杂性和认证风险等因素外,不同的评定项目价格通常是不同的,评定机构报价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类别
收费项目 |
体系评定、品牌评定、信用等级评定、行业信用评价 |
申请注册费 |
签《信用评定合同》时收取 |
审核费按《信用认证价格规定》收取 |
未通过审核,审核费中除办公费外其余退还企业 |
监督审核费 |
每年一次,按规定的审核人/天数计算 |
另外,专业信用评定机构来企业协助建立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信用顾问价格如下:
信用评定审核时间推荐表
受信方员工人数 |
初次审核人/天数 |
复审人/天数 |
||
总数 |
现场 |
总数 |
现场 |
|
1-30 |
1 |
0.5 |
1 |
0.5 |
31-60 |
2 |
1 |
2 |
1 |
61-130 |
3 |
2 |
3 |
2 |
131-260 |
4-5 |
3-4 |
4-5 |
2-3 |
261-600 |
5-7 |
4-6 |
5-7 |
3-5 |
601-1200 |
6-8 |
5-7 |
6-8 |
4-6 |
1201-2400 |
7-10 |
6-9 |
7-10 |
5-7 |
2401-5000 |
10-15 |
8-12 |
10-12 |
7-10 |
5001-9000 |
12-18 |
9-12 |
12-15 |
8-12 |
9001以上 |
15-20 |
12-18 |
15-18 |
12-15 |
第五部分:信用机构评定规则
5.1 评定规则概述
5.1.1 为有序、有效地对信用评定机构实施信用评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5.1.2 本手册是信用评定机构”(以下简称:CCE),对受信组织实施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评定、标志评定、品牌评定、信用等级评定、行业信用评价等有关规定。
5.1.3 本手册的制定及解释权归本信用评定机构。在拟对本手册作实质性修改之前,将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考虑其意见。
5.2 评定机构职权
信用评定机构(简称:CCE)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取得专业信用执业资格证书的信用评定机构,具有依据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它国际公认的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对受审核方建立的信用体系进行审核评定,颁发“信用评定证书”、和“信用评定报告”。
5.3 评定机构保密制度
信用评定机构(CCE)承诺把组织所有与评定有关的受控文件和信息视为秘密,做到“保密”。
5.3.1 信用评定机构(CCE)对在评定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申请人的书面同意,信用评定机构(CCE)均不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
5.3.2 信用评定机构(CCE)所有与评定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所有参与评定活动的人员均须对在评定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的信息给予保密。
5.3.3 信用评定机构(CCE)应保密的信息包括:
a) 申请人申请信用评定的资料及文件;
b) 审核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c) 申请人档案;
d) 其它专门确定的保密信息。
5.3.4 在下列情况下,信用评定机构(CCE)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 得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同意;
b) 履行法定责任。
5.3.5 下列信息不属于信用评定机构(CCE)保密范围:
a) CCE在出版物上公布的关于获准评定状态的信息;
b) 某组织被评定、拒绝评定、暂缓评定、暂停或撤销评定资格、扩大或缩小评定范围的事实及评定范围的详细情况;
c) 申请人或获得评定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d) CCE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公开信息。
5.4 评定机构对公正性的控制要求
5.4.1 为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信用评定机构(CCE)不对申请评定的组织提供咨询服务,与任何咨询机构也没有共同的利益关系。不提供推荐及咨询报价、对咨询机构没有任何与评定相关的承诺,咨询和评定两种业务无任何联系。同时严格控制相关方的活动,以避免影响评定工作的公正性。
5.4.2 信用评定机构(CCE)的审核员不得应组织之邀为其提供内部管理体系审核方便;曾在最近的一年内向评定的组织提供过咨询或内部审核服务未满一年的咨询机构或评定审核员不能参与审核或其他评定。信用评定机构(CCE)不得将评定审核外包给咨询机构。
5.4.3 信用评定机构(CCE)在方针政策制定、审核过程及评定决定等方面,充分保证评定工作的公正性。
5.4.4 凡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评定机构(CCE)评定要求的组织,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有权获得评定的权利。
5.4.5 信用评定机构(CCE)的评定决定由具备能力且未参与相关审核的信用管理师、注册信用师、审计信用师作出。
5.4.6 当信用评定机构(CCE)需要以共同拥有所有权或合同安排的方式,与其他法律实体合作时,CCE将要求这些相关机构的活动也不得损害评定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5.4.7 信用评定机构(CCE)不接受任何影响评定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
5.4.8 信用评定机构(CCE)的评定相关人员,在参与评定决定、从事审核或处理申、投诉前均须签署“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及保密守则,主动报告本人及所在机构与工作对象之间存在的或潜在的行政、经济、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威胁的,应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凡有利益冲突可能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在能够证明没有利益冲突之后再使用这些人员。
5.4.9 信用评定机构(CCE)要求所有可能影响评定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评定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5.4.10 当某种关系对信用评定机构(CCE)评定活动的公正性构成不可接受的威胁时,CCE不提供评定。
5.4.11 信用评定机构(CCE)的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不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以申请方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已评定组织的数量作为提供评定服务的条件。
5.4.12 信用评定机构(CCE)不对另一评定机构的管理体系评定活动进行评定。
5.5 评定范围
信用评定机构(CCE)将严格遵守ICA评定认可规则的要求,只在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执业资格证书核准的服务范围内提供信用评定服务。
5.6 评定收费
信用评定机构(CCE)严格按照《评定机构公平竟争规范—信用管理体系评定价格规定》规定的价格要求向申请者公开报价,并严格执行已发布的“信用评定收费参考标准”,杜绝各种高收费或压价竞争行为。收费有关程序见《信用评定收费规则》。
5.7 评定合同
信用评定机构(CCE)必须按照已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向申请者签定《信用评定合同》,保障申请方的合法权益。
5.8 评定证书、信用报告
信用评定机构(CCE)根据组织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评定程序完成各项评定步骤,对受审核方的体系评定合格后,颁发相关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证书有效期为一至三年。通过评定的组织给予注册备案和对外公告,及时在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网(www.szddgj.com)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对外公布获证名录。评定证书具有协议成员组织间国际互认的效力。
5.9 不属于评定机构的责任
组织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中违反本规则或违反《信用评定证书和评定标志管理办法》而导致的损失,信用评定机构(CCE)及注册备案机构将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这些损失包括客户要求的索赔,利润、业务、信誉等方面的下降。
5.10 赔偿
由于组织违反本规则及《信用评定证书和评定标志管理办法》而引起对信用评定机构(CCE)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由组织承担。这些损失包括法律费用、利润、业务、信誉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争端、民事诉讼、客户索赔等。由于CCE工作人员、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工作疏忽或失职而给组织造成损失的,由CCE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对该项目收取的评定费用。
5.11 转让
组织不得转让或以其它方式改变信用评定证书和评定标志的使用权。
5.12 组织的责任
5.12.1 组织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5.12.2 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以声明和确认组织将遵守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同时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性。
5.12.3 组织应有固定的地址,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申请书、调查表上说明评定所涉及的范围等。
5.12.4 应向信用评定机构(CCE)提供管理体系受控文件(宜在现场审核前一个月提交以便进行文件评审)。
注:组织应以文件化的规定确保其管理评审和覆盖全体系的内部信用审核且至少以每两次之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频率有效开展,并能证明在安排审核之前,已进行了一次覆盖体系所有要素的完整内部审核。
5.12.5 在审核进行期间,不要对已批准发布的文件作较大的更改,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可书面呈报信用评定机构(CCE),说明这种更改对组织的评定和评定证书、信用报告不产生影响。
5.12.6 组织信用管理体系的较大更改应及时通知信用评定机构(CCE)。
5.12.7 组织在依据评定证书、信用报告供应及销售时,要确认信用评定机构(CCE)颁发的证书、报告所包括产品、服务的范围。
5.12.8 组织在向客户提供超出评定范围的产品和服务时,应清楚地加以说明评定的范围,以避免误导。
5.12.9 组织应与信用评定机构(CCE)建立联系,定期进行信息通报(详见信息通报制度)。证明组织的体系在评定范围内正常运行,证实组织将承担责任至证书、报告使用权终止。同时应及时向信用评定机构(CCE)通报发生的信用事故、顾客重大投诉等情况。
5.12.10 在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有效期届满之后,组织若希望继续持有信用评定机构(CCE)颁发的信用评定证书,则应向信用评定机构(CCE)做出书面复评申请并签订《信用评定复评合同》,及时接受信用评定机构(CCE)审计信用师对组织的复评审核。
5.12.11 组织应任命一位管理者代表负责与信用评定机构(CCE)进行与评定管理有关工作的联系。在信用评定机构(CCE)的代表每次访问中负责陪同,该代表签署的有关评定的文件应是有效的。
5.12.12 自愿交纳评定及年检费用。
5.13 评定机构的责任
5.13.1 受理组织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评定、产品评定、品牌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质量、合同、服务信用评价等申请并负责实施审核。
5.13.2 颁发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在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网(www.szddgj.com)及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布评定合格组织名录及体系评定所覆盖的范围。
5.13.3 对获得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的组织进行监督,按“监督审核程序”派审核组定期到组织中监督,一年至少一次(见《监督审核程序》)。根据评定范围检查程序运作及其所提供的服务、证书、报告、标志的使用情况、评定规则遵守情况、顾客投诉情况、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等。第一次监督在初审结束后的3-5个月进行,其后监督的间隔为6-7个月。
5.13.4 不泄露与组织有关的机密。
5.13.5 及时通知组织有关客户对其的投诉信息,并就此进行调查。
5.13.6 评定标准的更改应及时通知组织。
5.14 评定审核及评定的批准
在受理申请方评定申请后,信用评定机构(CCE)将于约定现场审核之前的10天之间向组织发出《审核员派出令》、《文件检查报告》、《审核计划》等文件。组织对审核就信用体系文件及活动所提出的不符合项制订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满意后, CCE向审批机构(CECE)评审组推荐组织评定注册。评定的批准权归审批机构(CECE)评审组。
在审核过程中,关注组织的体系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如出现信用事故、结构投诉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要求等,审核组将终止审核,不予推荐认证注册。
5.15 证书、标志的管理
5.15.1 信用评定证书、评定标志是信用评定机构(CCE)的合法授权拥有者,任何人或机构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评定标志,否则为违法行为。
5.15.2 组织在取得评定合格后,可以在商务活动,标书,其它宣传材料,网络、电视、报刊、移动媒体,展览会议等上使用信用评定证书、评定标志和信用报告,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认为证明产品合格的地方使用本标志。
5.15.3 证书、标志的使用详见《评定证书和评定标志管理办法》。
5.16 证书、报告的变更
在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内容的变更。
5.16.1 评定范围(包括产品/服务)变更。
5.16.2 获证方的名称、地址因合法理由变更。
5.16.3 评定标准变更
属以上情况之一的,获证方应:
1)向信用评定机构(CCE)提出变更申请。
2)接受对变更范围的审核(简单的名称变更等可不做审核)。
3)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信用评定机构(CCE)按规定接受申请、进行审核、审定、换发证书、报告,获证方在领取新证书、报告的同时将原证书、报告交回信用评定机构(CCE)。
评定/复评/监督审核中,在受审核方的某个可与其公司本部及其它部分界定的服务、产品等管理体系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时,经受审核方管理者代表同意,可导致评定范围的缩小。
5.17 证书、报告的临时失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定机构(CCE)将暂停组织使用CCE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和评定标志:
5.17.1 组织未经信用评定机构(CCE)批准,对获准评定的体系进行了更改,并且该项更改将影响到组织的体系评定资格。
5.17.2 获证组织没能遵守其同信用评定机构(CCE)签订的评定(复评)合同的条款。
5.17.3 信用评定机构(CCE)认为获证组织没能保持和履行本规定的要求。
5.17.4 获证组织未能如期交付监督审核费,且指出后未及时纠正。
5.17.5 无恰当的理由推迟监督审核,以至于间隔期超过半年以上,仍未能实施监督。或获证组织暂停经营超过3个月以上,经信用评定机构(CCE)同意推迟1-2个月(两次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5.17.6 获证组织对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和评定标志等的使用不符合信用评定机构(CCE)的规定,且未实施及时有效整改的。
5.17.7 监督审核或不定期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在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但严重程度尚不能构成撤销体系评定资格的。
5.17.8 获证组织出现信用事故处于整改期间。
获证组织由于上述中的某一项不符合而被暂停评定资格后,能及时将不符合纠正,并向信用评定机构(CCE)提出复查申请者,审核部安排审核组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或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项已得到有效的纠正,可恢复其评定注册资格,退还其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
5.18 证书、报告的失效
5.18.1 撤销评定证书、信用报告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定机构(CCE)应撤销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持有者使用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和评定标志的资格,收回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
a) 暂停体系评定资格的通知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信用评定证书、报告持有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的。
b) 监督审核或不定期抽查中发现证书、报告持有者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经指出后,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c) 出卖或转借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评定标志的。
d) 用户及相关方普遍反映存在严重信用问题,或存在严重投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并经信用评定机构(CCE)调查属实的。
e) 发生其他构成撤销评定资格情况的。
被撤销体系评定资格的组织,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5.18.2 注销评定证书、信用报告的条件
对于获证组织因某种原因而不愿继续持有信用评定机构(CCE)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并提出注销证书申请时,信用评定机构(CCE)接受其申请,并在该组织信用提示信息中留档。
5.19 证书、报告失效的执行
终止或限制组织证书的决定将由信用评定机构(CCE)做出。决定、理由及处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对评定证书、信用报告的终止,若组织没有提出申诉或申诉无效组织应立即自觉执行,并在该组织信用提示信息中留档。
5.19.1 停止以任何形式使用证书、报告和评定标志及与评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5.19.2 停止含有评定意义的业务及停止向外界提供任何与CCE有关联的事项。
5.19.3 通知所有以信用评定证书、信用报告为合同条件的客户该证书、报告失效。
5.20 申诉
组织对信用评定机构(CCE)做出的决定(包括不予评定,证书、报告失效等)不满意时,可向信用评定机构提出申诉。
5.20.1 信用评定机构(CCE)自收到申诉至做出决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方。
5.20.2 组织对处理决定仍不满意时,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信用评定机构 申诉,并准备各种所需文件、材料。
5.20.3 组织对信用评定机构处理结果仍不满意时,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信用评定机构主管单位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起诉。
5.21 更改
本规则由信用评定机构评审委组进行更改,报信用评定机构领导批准。当更改不影响组织的信用评定标志及证书、报告的使用,可不通知组织。当更改本规则并要求组织符合新规则时最少于正式执行的三个月前通知组织。
5.22 注册
信用评定证书将在信用评定机构(CCE)对评定/复评中提出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了满意验证后的15-45天内颁发。信用评定机构(CCE)随时向公众开放备查注册组织的资料 (组织名称、所评定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证书的有效期等)并在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网(www.szddgj.com)上定期发布评定组织名录。获证组织可在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网(www.szddgj.com)查询获证组织名录。
5.23 通知方式
信用评定机构(CCE)依据本规则发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并有信用评定机构(CCE)的总经理签名,通知送发或邮寄到组织。
5.24 对评定机构的监督
信用评定机构(CCE)授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国务院纠风办、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网信用监督管理委员组对其公正性实施监督。
第六部分:信用评定申请受理程序
具体的信用评定过程总体上分为五个阶段:评定申请、受理申请、评定审核、审批与注册发证、监督管理。
6.1 评定申请: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信用评定之前向信用评定机构(CCE)索取有关制度的住处包括信用机构评定规则、公开文件、评定标准,各项规定、其它有关资料。
根据申请组织的评定申请需求,信用评定机构(CCE)受理信用管理体系评定、品牌评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行业信用评价等信用评定申请。
6.2 受理申请:信用评定机构(CCE)收到申请方的正式申请后,将对申请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填报的各项内容是完整和正确及信用手册的内容总体上是否覆盖了相应信用合格保证模式标准的要求等。经审查若符合规定的申请要求,决定接受申请,由信用评定机构(CCE)向申请方发出“受理申请书”,双方签订《信用评定合同》,并通知申请方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
6.3 评定审核:信用评定机构(CCE)指派注册审核员实施审核工作,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到企业现场进行评定,审核结束提交审核报告等。
6.4 审批与注册证:CCE向审批机构提交“信用评定报告(包括受审核方反馈信息单)” 及信用评审记录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出示信用评定证书及注册备案,在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网(www.szddgj.com)及其他的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
6.5 监督管理:在证书的有效期内,信用评定机构(CCE)每年对企业至少进行一至两次监督审核,根据企业的信用体系运行情况,按规定,分别予以保持、暂停及撤消/注销企业的信用体系评定报告等级。
第七部分:信用评定收费规则
第三方专业信用评定机构(CCE)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着力保证信用评定的有效性、权威性,努力促进信用评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自觉执行信用机构合理的价格政策,根据《评定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信用管理体系评定价格规定》,分别设定全国平均价(各地信用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整见其附件)执行(不包含信用管理顾问服务费)。
7.1 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三年,含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定报告):根据申请评定组织管理因素复杂程度和星级评定、安全投资区、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评定的不同,分别设定全国平均价(各地信用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整见其附件):
7.1.1 企业:
1.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审核平均价(含信用等级评定);
2.员工人数在31-60人,审核平均价(含信用等级评定);
3.员工人数在61-130人,审核平均价(含信用等级评定);
4.员工人数在131-260人,审核平均价(含信用等级评定);
5.员工人数在26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评定收费最少增加1500元。
说明:每增加一个审核等级或审核人日,评定收费约增加2000元。
7.1.2 安全投资区:
审核平均价为县级1,市级,省、直辖市、自治区。
7.1.3 社会团体:
审核平均价为县级,市级,省、直辖市、自治区。
7.1.4 国家机关:
审核平均价为县级,市级,省、直辖市、自治区。
7.2 品牌评定(三年,含信用等级评定):根据申请评定组织品牌/产品风险复杂程度因素的不同,按推荐品牌、知名品牌、著名品牌、驰名品牌,分别设定全国平均价(各信用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整见其附件):
7.2.1 中国推荐品牌:审核平均价
7.2.2中国知名品牌:审核平均价
7.2.3 中国著名品牌:审核平均价
7.2.4 中国驰名品牌:审核平均价
7.2.5 标志产品评定:根据申请评定组织产品风险复杂程度因素的不同,按低复杂程度、中等复杂程度和高复杂程度,分别设定审核平均价。单型号产品在一个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产品或审核人日,评定收费增加1500元。
7.2.6 中国名牌:
根据品牌战略推进组 《中国名牌产品入选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达到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2、符合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信用等级AAA;
3、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占有量在20%以上;
4、品牌知名度达驰名品牌以上;
5、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地前列;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7、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生产技术标准组织生产;
8、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9、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信用、质量事故。
10、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7.3 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三年,含信用等级评定):根据申请评定组织风险程度的不同,按信用等级程度,分别设定全国平均价(各地信用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整见其附件):
7.3.1 微小型企业信用等级(如A级):审核平均价(含信用等级评定)
7.3.2 中型企业信用等级(如A级):审核平均价(含信用等级评定)
7.3.3 大型企业信用等级(如A级):审核平均价(含信用等级评定)
行业信用评价项目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2)、质量、服务诚信单位
(3)、重质量守信用单位
(4)、重服务守信用单位
(5)、* * 行业诚信单位
(6)、诚信经营示范单位
(7)、诚实守信承诺单位
(8)、中国诚信企业家/经理人/诚信之星
(9)、其他约定(或委托)评价项目
说明:
1、凡是申请信用评定、品牌评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通过第三方信用机构审核的,免收在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网“工商企业身份验证”其相应年数的费用。
2、凡是申请国际信用体系标准评定、品牌评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通过第三方信用机构审核的,凭政府部门、信用机构、商会协会、会员单位推荐函成为“会员单位”,免收其相应年数的会费。
3、凡是申请信用评定、品牌评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通过第三方信用机构审核的,星级达AAA级,且对社会诚信建设贡献突出的企业、领导、经理人,凭政府部门、信用机构、商会协会推荐函评定为“中国诚信企业、企业家、诚信经理人”荣誉的,免收其相应年数的费用。
7.4 其它信用产品:分别设定全国平均价(各地信用评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整见其附件):
7.4.1 工商企业身份验证单位:
7.4.2人才信用评定:
7.4.3知识产权评定:
7.4.4信用报告:普通版、标准版、综合版
7.4.5资信调查报告:
7.4.6专业投资风险评估报告:根据申请风险评估组织复杂程度因素不同,内资企业为10~100万元人民币,合资企业为50~300万元人民币,集团股份公司为100~500万元人民币,外资企业100~500万元人民币,由国家部门批准的专业资质风险评估机构依据科学、先进的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IS0:9002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CE标准,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投资风险评估标准评价,从而保证了投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公正、公开、公平、权威”。
7.4.7商账追收:
7.5 两类组合评定: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审核全国平均价之和,协商解决。
7.6 交通费及住宿费
审核组来往企业和相关单位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其他费用如质量检测、验证取证等;由企业负责,按实际报销。
7.7 监督审核
评定证书注册后,在三年有效期内,由信用评定机构进行年度监审,年度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法定年限为每年的三月一日开始)。
7.8 期满重新评定
证书到期需要重新评定的组织,必须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与信用评定机构(CCE)重新签定评定合同。
7.9 收费时间
7.9.1 评定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7.9.2 监督审核费用在每次监督审核前30日内支付。
7.9.3 证书加印费在加印证书之前支付(副本每套50元)。
第八部分:信用评定服务标准
“信用”同“商标”一样,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依据科学的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和合法信用评定机构的评定把企业的“无形资产”转换成客户“看得见、模得着”的“有形资本”;通过完善的评定服务保障体系放大“有形资本(信用评定证书)”的信用价值,从而为受信组织带来更好的社会形象,更高的经济效益。为有序、有效地对受信组织实施信用评定工作,特制定本评定服务标准 (本服务标准不含信用管理顾问服务内容)。
8.1 评定证书、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社会公信力,国家承认,国际互认,网上查询):
8.1.1 信用体系评定证书:1套(含信用等级评定证书)
8.1.2 品牌评定证书:1套(含信用等级评定证书)
8.1.3 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证书:1本
8.1.4 信用评定报告:一份(评定机构对信用评定报告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1.5 信用评定合同:一份(保障被评定方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评定带来损失)
8.1.6 开具具有“认证费”项目的专业税务发票
8.2 荣誉证书、铜牌:
8.2.1 荣誉证书:1本
8.2.2 荣誉铜牌:1块精制铜牌
8.3 品牌推广:
8.3.1 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网(www.szddgj.com)公示和查询
8.3.2 赠交易平台
8.3.3 赠 信用代码
8.3.4 赠 单位信用档案(录入“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搜索查询)
8.3.5 在多家媒体宣传、推广
8.3.6 搜索引擎推广
8.4 培训服务:
8.4.1 文件公开手册:1本
8.4.2 信用管理体系手册编写
8.4.3 企业信用管理师培训:限1-2名(考核合格,颁发信用管理师资格证书)
8.4.4 免费参加1次“中国信用企划论坛” ——突破企业经营困境:
1.人才客户流失严重;2.中层缺乏营销管理能力;3.不能与同行业品牌争夺市场高低;4.广告宣传不赢得客户的心;5.风险防范机制不够顺通;6.营销管理者执行力不强;7.公司利润空间不大;8.缺企业诚信文化作保障。(以信用机构实际举办活动时间、规定为标准)
第九部分:最新信用评定业务范围
序号 |
大类 |
大类名称 |
备 注 |
1 |
01 |
畜牧业、农业、渔业 |
|
2 |
02 |
采矿业及矿石业 |
|
3 |
03 |
食品、饮料、烟草和酒 |
|
4 |
04 |
纺织品和纺织业 |
|
5 |
05 |
皮革及皮革制品 |
|
6 |
06 |
木材及木制品 |
|
7 |
07 |
纸浆及纸制品 |
|
8 |
08 |
广告、出版业、咨询 |
|
9 |
09 |
印刷业 |
|
10 |
10 |
焦炭及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
11 |
12 |
化学品、化学制品制造及纤维 |
|
12 |
13 |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 |
|
13 |
14 |
橡胶和塑料制品 |
|
14 |
15 |
非金属矿物制品 |
|
15 |
16 |
混凝土、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它 |
|
16 |
17 |
基础金属及金属制品 |
|
17 |
18 |
机械及设备 |
|
18 |
19 |
电气、电子及光学设备 |
|
19 |
20 |
造船业 |
|
20 |
21 |
航空航天 |
|
21 |
22 |
其它运输设备 |
|
22 |
23 |
其它制造业 |
|
|
24 |
回收业 |
|
23 |
25 |
供电业 |
|
24 |
27 |
供水业 |
|
25 |
28 |
施工、建筑及建设业 |
|
26 |
29 |
批发和零售业、汽车、摩托、个人及家庭用品的修理业 |
|
27 |
30 |
娱乐、宾馆及餐馆 |
|
28 |
31 |
物流、运输、仓储和通信业 |
|
29 |
32 |
金融中介、房地产和租赁及销售 |
|
30 |
33 |
信息服务、电信及增值业务 |
|
31 |
34 |
工程服务 |
|
32 |
35 |
其它服务 |
|
33 |
36 |
公共行政管理 |
|
34 |
37 |
培训、学校及教育 |
|
35 |
38 |
保健、健康 |
|
37 |
39 |
其它服务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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